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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赵忠顺
    2016-11-10 18:13:21    来源:依安县招商网   转载

    财政税收

    第一条政府设立扶持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于外来投资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能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条外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县投资重点要求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不足5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逐年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地方收入部分,下同)的70%予以扶持;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6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企业所得税款全额予以扶持。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按已缴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额度予以扶持。

    第四条国内客商投资创办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独资企业或投资占总投资额40%以上的联合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全额予以扶持,第4年至第6年减半扶持。

    第五条国内客商创办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投资创办生产型企业和从事矿产开发,从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7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全额予以扶持,第8年至第10年减半扶持。

    第六条国内客商彩高新技术改造本县骨干企业或通过购买、兼并以及其它方式启动本县关停、破产企业的,免收契税。从获利年度起,8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款全额予以扶持。

    土地使用

    第七条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和出口创汇、技术先进型企业,收取土地出让金后返还县留成部分的50%,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八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业、房地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收取土地出让金后返还县留成部分的30%,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第九条从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不以赢利为目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免收50%。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公用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收购县属有以下亏损、关停、倒闭国有企业产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70%。

    第十二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启动本县生产型停产、半停产企业,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5年,从第6年逐年按地租标准的50%收取。

    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收费。对时限集中、金额圈套的,由县招商缔交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视具体情况予以减收、缓收或免收。

    第十四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按下限收取;对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购买本县现有企业,免收房产评估费、登记费、测绘费、房产交易费和契税。

    第十六条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免收下列项目费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输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免收监测服务费;输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工本费;涉及价格鉴证费和咨询服务费;输卫生许可证,首次免收审查费、办证费、监测费;要求动植物检疫,2年内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对质量鉴证,减半收取质量检验费;对注册资本验资,减半收取验资费。

    保护政策

    第十七条凡在本县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商和企业均视为保护对象。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及企业往来所开展的联谊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凡进入本县的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均实行一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免收任何地方性收费。未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纪检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检查、罚款,否则视为违纪。

    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国内外客商来本县投资办企业,由县招商办实行“一站式”和服务。从接到申办投资企业所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基本齐全的3日内办完各种手续,齐全的立即办结。

    第二十条国内外客商在本县投资办企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如愿意在本县落城镇户口,优先给予照顾,史收工本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均享受优先待遇,由归口部门特事特办。

    第二十一条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以内外客商投资企业为碑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同时建立经济司阖联络点,由纪检、公安部门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内个体私营业户一次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创办生产加工、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实体,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优惠政策规定由依安县招商引资协从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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